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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管理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9-05-17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均可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我所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学研究成果和论文质量等几个方面。

(一)政治思想表现: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

对于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或弄虚作假严重丧失科学道德者,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二)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

(三)科学研究成果

1.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须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至少公开发表一篇(含已接受,下同)与学位论文研究成果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已有受理的发明专利一项;

2.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须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与学位论文研究成果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EIISTP)刊物收录的期刊上,或已有授权的发明专利一项(2017年以前入学的直博生及2018年以前入学的统招博士生适用于“已有受理的发明专利一项”)并在国际检索(SCIEIISTP)刊物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须是所发表论文或取得的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科研成果的作者单位,除署名“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还应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

(四)学位论文的撰写须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应至少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向教育处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由教育处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需按教育处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三)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详细摘要。

(四)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若涉密,还需提交《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申报表》。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二至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副研究员、研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且至少有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三至五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一至两位外单位同行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五位同行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且至少三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一位至二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第九条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等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位副研究员、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位同行专家组成,且至少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五至七位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应包含本单位及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七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有本单位的同行专家及不少于二人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须有二至三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具体议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不超过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其议程如下:

1. 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 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 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并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初审

    第十七条  教育处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材料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十二月和六月分别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学位授予规定,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议。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教育处应按规定时间,将加盖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至国科大学位办公室。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授予的终审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理化技术研究所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科理化发人教字201017号)和《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科理化发教字2018135号)同时废止。

注:ISTP包括:

1. Advances in Cryogenic Engineering

2. Proceedings of ICEC

3. Proceedings of Cryocool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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